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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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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因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引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借鉴北京、新疆、东莞等地经验,对原《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完善修订,进一步厘清职责,压实参建单位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新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

二、起草过程

自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市政府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讨论,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讨论结果,结合我市实际,代拟了《新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5年2月17日、3月11日、5月14日三次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城管局等25个单位的意见,并于2月12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最终形成《新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新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主体责任”“监管职责”“监管程序”“附则”五章,共计15条,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压实参建单位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管理原则。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市级指导、县(区)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实施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以职能部门日常巡查检查和乡镇(街道)网格化巡查发现为主,社会公众参与为辅,实行全覆盖、无盲区管控。

三是明确了各方职责。各县(区)、乡镇及街道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建设单位(业主)及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及主体责任

四是明确了监管程序。各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整合城管巡查人员、协调街道网格员、相关行业部门下沉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人员力量,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日常巡查检查,并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四、特色亮点

一是填补了监管空白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m2以上,合同1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我市出台《新余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办法》,将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纳入监管属全省首例,在全国各省市也为数不多,有效填补了全省监管空白

二是完善了监管机制。《办法》坚持“市级指导、县区统筹、属地负责、社会监督”工作原则,以职能部门日常巡查检查和乡镇(街道)网格化巡查发现为主,社会公众参与为辅,通过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模式,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施全面监管与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属地负责+行业补充+群众参与”监管机制,切实消除了监管盲区。

政策咨询:市住建局建管科  0790-6445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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