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制定《新余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解决公共数据运营过程中因缺少规范性依据所导致的职责不明确、流程不规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是落实相关政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和《江西省关于落实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以及中央深改委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已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支撑数字经济发展,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重要的价值,公共数据作为数据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通过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改革,打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数据壁垒,促进数据资源的共享和流通,更好发挥数据价值,对改善公共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提供数字化转型所需,多地已出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内容、模式和安全监督规范,制度建设上已先行一步,并在公共数据管理探索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打造了大批量标杆式应用场景,对标先进地区,我市应该积极借鉴、迎头追赶。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则、授权管理、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以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的重点环节,最大程度促进公共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
(一)总则
主要说明《管理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释义、遵循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协同推进工作、解决问题。
(二)授权管理
明确采用分领域授权和依场景授权相结合的方式,阐明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和审议流程,运营机构确定流程和协议签订,明确授权范围与期限、收益核算与分配、安全保护与风险防范以及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内容。
(三)运营管理
明确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和开发主体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中的职责和所遵循的规则、流程,产品开发、出域、登记和流通要求,以及数据产品定价、合法权益保护和收入管理机制。
(四)监督管理
规定市数据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年度评估、提交年度报告,明确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和相关人员在数据运营和安全监管中的职责、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要求,法律责任以及鼓励创新。
(五)附则
兜底条款、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结合省级指导意见和新余实际,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唯一实施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再设立本级实施机构。
二是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采用分领域授权和依场景授权相结合的运营方式,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实施机构对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依法按程序选择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可引入开发机构合作开发数据产品。
三是统一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实施机构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向运营机构提供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且已授权的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和开发机构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进行数据加工处理、产品开发交易,各主体工作高效协同。
四是加强公共数据收益管理。在新余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体系下,行政事业单位基于数据资产使用所形成的收入,将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确保收入管理规范、透明、高效。
五是明确权责关系协同推进。在国家、省相关文件指引下,明确各方责任权力,系统梳理责任分工、方案编制、主体确认、授权实施、协议签订、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核心环节,兼顾安全与效率,确保流程规范、任务清晰、责任明确。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协同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运营机构专注于数据开发运营并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各司其职,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管理混乱,提高工作效率。
(联系人:市数据局数据资源与安全科;电话:07906447177)